分家单和在先遗嘱对涉诉房屋已处置?代书遗嘱无明确所指、是否是涉诉房屋?法官如何认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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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家单和在先遗嘱对涉诉房屋已处置?代书遗嘱无明确所指、是否是涉诉房屋?法官如何认定?
---林2等与林某等所有权确认、遗嘱继承纠纷案(二审)法律解析
【关键词】
房产过户 所有权确认 遗嘱继承 恶意串通 名为买卖、实为赠与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 代书遗嘱 分家单 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
【要点提示】
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,因此,本案案涉房屋应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。但原产权人已经死亡,涉案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属其生前合法财产,该部分财产的处理,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
【当事人信息】
原告:林某(被上诉人)
被告:林2、林6、林3、金某(上诉人),林1、林4、林5
【案情简介】
林某与高某系夫妻,林1、林2、林3、林4、林5系林某与高某之子,林6系林某与高某之女。金某系林6之女。
2007年间,林某与高某的原住房所在地区拆迁,高某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E1楼105号楼房一套(该地址系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》约定的房屋地址)。4月19日,林某与高某设立编号为某1493号、某1494号的公证遗嘱,表示:林某与高某共同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E1楼105号楼房一套,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,在二人去世后,自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女儿林6个人继承。2014年,高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。该产权证确定的房屋地址为西城区1层105号,即案涉房屋。9月29日,高某作为出卖人,金某作为买受人,二人签订了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高某将上述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,出卖给金某。该合同中未约定购房款如何支付以及支付期间。2014年10月14日,金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。
2015年,林某以上述房屋属于其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,高某与金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,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,将二人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高某、金某就前述房屋签订的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效【注:该案判决结果解析详见正文】。
2015年9月25日,林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签署了《撤销遗嘱声明书》,内容为:“我于二○○七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,公证书编号为:某1493号。现经我慎重考虑,自愿撤销上述公证。”。同日,高某亦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签署了《撤销遗嘱声明书》,内容为:“我于二○○七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,公证书编号为:某1494号。现经我慎重考虑,自愿撤销上述公证。”2015年10月8日,北京市某公证处就上述两份声明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。
2015年9月23日,由案外人高1、高2作为遗嘱见证人,由高1作为代书人,为高某书写代书遗嘱一份,内容为:“房子要回来,如果我死了,属于我的一半全归我老伴林某所有。托我大儿子林1办理此事。”该遗嘱下方有高某本人签字并书写日期,两位见证人也各自签名。后不久,高某去世。
林某起诉请求:确认北京市西城区1层105号房屋归林某所有。(注:至林某起诉之日止,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金某名下。)
【法院判决】
【一审】:北京市西城区1层105号房屋归林某所有。
【二审】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案件解析】
一、姥姥将房产过户,姥爷认为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无效,外甥女主张名为买卖、实为赠与,法官如何处理?
【详见本公众号2018年11月13日推文】姥姥将房产过户,姥爷认为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无效,外甥女主张名为买卖、实为赠与,法官如何处理?
二、该根据诉求还是诉争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案由?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?遗嘱继承纠纷,还是二者兼而有之?
【详见本公众号2018年11月14日推文】确定案由根据是诉求还是诉争法律关系性质?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?遗嘱继承纠纷,还是二者兼而有之?
三、分家单和在先遗嘱对涉诉房屋已处置?代书遗嘱无明确所指、是否是涉诉房屋?法官如何认定?
关于分家单,林6主张自己持有的系分家单复印件,以本案一审法院2016年5月12日、9月26日的庭审笔录中林某的陈述证明分家单的存在,并申请证人林某作证证明;关于代书遗嘱,林6另提交一份遗嘱,拟证明案涉代书遗嘱指涉的房屋并非案涉房屋,而是案外安贞西里的一套房屋。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,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,认定如下:林6手中持有一份分家单复印件,主张案涉房屋已分归高某与林6所有,林某在本案一审两次庭审中均承认有分家单、在二审审理中否认分家单的存在,且证人林某也提出证明,同时林某、高某也曾作出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给林6所有,法院认定就案涉房屋曾作出分家,案涉房屋归高某与林6所有;代书遗嘱所涉房屋虽未明确所指,但考虑到代书遗嘱签订时间位于林某起诉高某、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审理期间,代书遗嘱签订后两天高某亦曾公证撤销将案涉房屋给林6所有的公证遗嘱,故二审法院认定,代书遗嘱所涉房屋即本案争议房屋。
2015年11月10日的判决认定了高某与金某签订的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效。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,因此,案涉房屋应恢复至原产权人高某名下。但现在原产权人高某已经死亡,涉案房产中属于高某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属其生前合法财产,该部分财产的处理,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根据林某提供的代书遗嘱显示,该代书遗嘱有高某签字,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字、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书,形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,林某也已提交证据证明书写遗嘱时高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,故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予以确认,高某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由林某继承所有,因此法院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四、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当事人可以通过遗产继承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直接确权吗?
【详见下文解析…】
【涉案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
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
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。
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
……
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。
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…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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